其他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
履約地點 | |
履約期限 | 1.112年1月31日前完成佈展工作;2.112年2月24日前完成卸展、展場清潔復原並送達結案報告書及光碟。 |
是否刊登公報 | 否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1條之1,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最新版範本 | 勞務類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1.04.29」 勞務類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1.07.25」 勞務類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1.07.25」 勞務類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1.04.29」 勞務類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1.04.29」 勞務類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09.09.30」 勞務類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1.04.29」 勞務類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1.04.29」 勞務類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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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1.具公司登記2.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2.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戶名不可空白)。 4.投標廠商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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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資格項目 | 附加說明 | 廠商信用之證明 |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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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 1.通信領標者請自付貼足郵資之掛號回郵大型信封(A4以上),書明領取案號、案名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逕寄本館秘書室受理,並請自行估計往返郵遞時間,如有誤投、延誤投標情事,本館概不負責。 2.本案參考最有利標,廠商需完全符合投標須知規定各款之資格,如有任何一款不符合,則資格審查不通過,不得繼續參加服務建議書之評審。評審項目及標準: (1)計畫內容、構想及其實現之可能性(30%) (2)工作執行計畫、執行能力及進度之掌控(25%) (3)經費概算編列之合理性(20%) (4)類似經驗、實績與工作團隊(15%) (5)簡報(10%) ﹝其他﹞ 1.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2.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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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國立臺灣文學館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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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時間 | 111/11/24 1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