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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文學館 駐館研究員徵求計畫(2024年版)

  • 聯絡人:吳禹中
  • 資料來源:研究組
  • 聯絡資訊:06-2217201#2228

一、緣起與目標

        為推動國立臺灣文學館(下稱本館)典藏與館藏再利用,開放研究者、創作者、譯者到館擔任駐館研究員。

        本計畫將拉近本館與研究者、創作者、譯者的距離,以臺灣文學或文化為題,挖掘、發現並賦予本館所藏文物史料的種種意義,共同強化文學藏品近用性,並增加學術研究、翻譯創作之發展能量。

 

二、規劃

(一) 駐館地點:本館圖書室特藏區。

(二) 委託費用:

委託費用如下

1.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或持外國國籍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11日起至12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滿183者:新臺幣16,000元(含稅)。

2. 持外國國籍者,且在我國居留,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未滿183者:新臺幣21,000元。本館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代扣各類所得稅、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等後支給。

(三) 申請方式:

1. 申請梯次與方式

(1) 人數:一年至多八位名額,每梯次至多四人。

(2) 時間:六個月為一梯次,每年至多受理二梯次,駐館第一梯次為1-6月,第二梯次為7-12月。

(3) 梯次徵募:每梯次的前兩個月開放申請,前一個月15日之前審核完畢,並個別通知獲選者。

申請日期如下:

第一梯次01-06月:20231001日至1031日止(20231201日通知) 

第二梯次07-12月:20240401日至0430日止(20240601日通知)

(4) 申請條件:

a. 研究者,大專院校講師(含)以上(兼任可)或具有博士學位者,以研究臺灣文史、藝術與博物館為優先。


 

b. 創作者,曾獲得臺灣文學獎、文化部金鼎獎、金馬獎、金鐘獎、金穗獎或電視、電影優良劇本之獎項或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或其他本館認定適當之獎項。

c. 譯者,具備臺灣文學作品翻譯經驗,翻譯著作須至少三篇或翻譯專書一本,且於國內外刊物刊登或正式出版者。

符合上述三項其中一項者即可申請,申請者不限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一梯次名額至多四位,本年度開放二梯次申請。

(5) 審核方式:

a. 書面審核,提出800字以內研究、創作或翻譯計畫,說明預計前來本館執行之駐館工作內容,述明主題與摘要,並提出簡易典藏、館藏清單。計畫申請書限以華文、英文書寫。

b. 外籍人士需於申請階段檢附學經歷證明(研究者身分)、得獎證明(創作者身分)、翻譯著作證明(譯者身分),供本館審查,相關檔案請以電子檔案檢附為申請書附件一併寄出。本國籍者不必檢附證明。

2. 審核結果通知與報到

(1) 審核結果通知:審核後於本館官網公告正備取名單,並以電子郵件通知辦理報到手續。

(2) 報到:以電子郵件繳交報到文件「工作計畫書」一式,填寫完畢繳交後視為報到完成。述明預約駐館日期與時間、專題演講辦理等相關工作事項,需於時限內繳交,未於時限內繳交者,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並不得連續申請下一梯次。

(3) 簽署及提供文件:

a. 契約書、授權書、圖像使用切結書

b. 領據

c. 提供郵局或臺銀帳戶

d. 外國國籍者需提供護照、居留證、出入境證明等證明文件

3. 流程

於各梯次開放申請時間提出申請本館審核官網公告、寄送通知與報到文件繳交報到文件簽署相關文件駐館

(四)駐館資源

1. 文物閱覽:

(1) 駐館期間提供二次文物提閱申請,需事先提供文物清單,一次申請以30件文物為上限,申請時間配合館方作業。

(2) 文物提閱完畢通知後,於3個工作天內預約閱覽時段,可預約閱覽時段為週二至週五,9:00-17:00,於圖書室閱覽文物,並由本館人員陪同。

 

 

2. 圖書室特藏區使用:

(1) 前來本館圖書室駐館工作,需事先向承辦人員預約來館日期與時段。

(2) 預約時段為週二至週日,9:00-17:00,到館時向圖書室服務臺簽到,圖書室館藏書籍自行查閱、無法借出,密集書庫館藏則依規定調閱。

3. 預約與更改時段:更改、增減預約時段需提前2個工作天通知承辦人員。

(五)文物提閱使用規則

1. 開放研究員自行掃描、拍照:

(1) 器材:本館提供直立式掃描器,需事先預約,軟體自行下載安裝;相機、硬碟與電腦則請自備。

(2) 授權:本館文物資料與相關圖像僅供閱覽與本案之專題活動使用,不得使用於其他用途,違約者以侵權論。若欲於本館之外其他用途使用圖像,需依照「國立臺灣文學館典藏數位圖像授權作業要點」提出申請與付費。

2. 其他規定:

(1) 秉持文物保護原則,若文物已有數位圖像,僅提供數位圖像,不提供原件。

(2) 若典藏人員判斷申請文物狀況不佳,則不提供調閱。

(3) 圖書室使用依圖書室相關規定辦理,惟研究員可攜帶隨身背包與研究寫作工具設備進入圖書室。

(六)研究員義務履行項目

1. 駐館工作至少四次:

(1) 駐館期間需於本館圖書室特藏區工作至少四次,含一次專題活動,一次以一天(以內)計。

(2) 進入圖書室需簽到,依簽到表認定上述時間。

2. 辦理專題活動一場:

(1) 形式與內容自訂,需與臺灣文學、文化相關,並經本館同意後實行之。

(2) 配合主題提供講義或教材一式。

(3) 駐館期間內公開於本館舉辦。

3. 配合本館填寫問卷或訪談一次:

(1) 需於駐館研究結束前,填寫本計畫相關內容問卷一份,或配合本館約15分鐘訪談一次(問卷、訪談擇一)。

(2) 問卷或訪談目的為了解本計畫之優缺成效,不涉及研究或創作成果,內容僅供本館參考研究,不對外公開。

(七)其他費用

1. 依圖書室規定收取影印費,自行辦理購買影印卡。

2. 本館文物資料與相關圖像僅供閱覽與本計畫之專題活動使用,不得使用於其他用 途,若欲於其他用途使用圖像,需依「國立臺灣文學館典藏數位圖像授權作業要點」提出申請與繳費。

 

三、 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保證所提供本計畫相關資料,均無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二)本計畫提供之研究經費已含稅。外國國籍者,費用由本館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代扣各類所得稅,並視個人狀況,扣除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後支給。

(三)獲選者需與本館簽訂合約書,明訂權利義務,皆依合約書辦理。

(四)就本計畫辦理過程之攝、錄影等相關資料檔案,需簽署授權書,授權本館上載網站、公開傳輸、重製散布等權利。

(五)獲選者需簽署圖像使用切結書,館內文物資料與相關圖像僅供閱覽與本計畫之專題演講使用,不得使用於其他用途,並需於一年內刪除圖像備份,以該梯次開始月份計算(第一梯次期限為該年1231日,第二梯次期限為隔年531日),若有逕行利用之行為以侵權論,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六)本館得保留本計畫內容異動與最終解釋權。